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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茨鼓風機川鼓_羅茨鼓風機

發布時間: 2021-07-18 點擊 128 次

羅茨鼓風機錦工:關于錦工

  四川省錦工風機有限責任公司由原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發展起來、并成功改制的生產型企業,簡稱【錦工公司】,轉制后的錦工公司將會以更加靈活地方式應對市場。目前,【錦工】商標已成為國內風機行業歷史悠久的老品牌,為了加大對【錦工】商標保護范圍的力度,早在1997年就正式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了7類商標的注冊保護,但仍然不斷地被模仿,對此,我公司將堅持運用法律來維護權益。另外,我公司于1989年便開始推廣羅茨風機成套設備供銷的策略(密集型的雛形);并通過多年的努力,在1999年成功完成了三葉羅茨鼓風機的研制,其零部件不僅完全可以與兩葉羅茨鼓風機通用、還真正實現了噪音比兩葉羅茨風機的低;新研制生產的大流量高壓GR羅茨鼓風機、CV羅茨真空泵、SL雙級羅茨鼓風機的升壓能夠達到200KPa,單級高壓羅茨鼓風機的升壓已經能達到147KPa,并且當升壓在98KPa以內使用時,亦可以無需水冷卻;羅茨壓縮機的升壓可達0.2MPa;C系列低噪聲多級離心鼓風機的壓力高達248KPa,最大流量800m3/min;D系列多級離心鼓風機升壓可達337KPa,最大流量1800m3/min;還有壓力高流量大的EI系列離心壓縮機升壓高達2.2MPa,最大流量1700m3/min;同時,還生產單級高壓離心鼓風機、隧道風機、煤氣加壓風機,G型鍋爐鼓風機、煤氣增壓風機、Y型鍋爐引風機、SJ燒結風機、射流風機、礦用風機、斜流風機、混流風機、電站鍋爐風機、軸流風機、對旋式隧道射流風機、高溫風機、防腐防爆風機、玻璃鋼風機、不銹鋼風機等20多個系列300多種規格齊全的風機產品以及更為專業的消聲器、列管冷卻器、金屬減震墊等配套產品,伴隨著改革的春風銷往全國各地區,并成功打進國際市場。

羅茨鼓風機錦工:原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更名為四川成鼓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

  原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更名為四川成鼓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主要面象全國市場,客戶群為冶金、電力、化工、礦山、輕工紡織、建材、食品、造紙、煤氣、水產養殖、污水處理、氣力輸送煤粉等等。****50人,公司經營模式為生產加工,不斷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使企業在發展中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主營范圍:,憑借專業的水平和成熟的技術,****達到2000萬元。公司將始終堅持“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宗旨,以科學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術力量,將不斷深化改革,創新機制,適應市場,全面發展,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羅茨鼓風機錦工: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DOC

  四 川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011)川民終字第4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聯合小區5號。

  法定代表人蔡承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四川天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環路北二段8號。

  法定代表人李月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甘恬,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薇,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5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紅梅,被上訴人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恬到庭參加本案訴訟。庭審后,上訴人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變更為王自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17日登記注冊成立,主要經營范圍是生產、批發零售風機及配件通用機械;1999年2月14日,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注冊了“錦工”文字加菱形圖文組合商標,注冊號為第號,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類鼓風機,注冊有效期自1999年2月14日至2009年2月13日止,后經核準,有效期續展至2021年2月13日。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4日注冊成立,企業名稱為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是銷售羅茨鼓風機、通用風機、環保設備。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是“蜀風”圖文商標,其并未生產、銷售過錦工牌鼓風機。

  另查明,經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申請,四川省成都市公證處于2006年3月作出(2006)成證內民字第2025號《公證書》、2006年8月作出(2006)成證內民字第7523號《公證書》、2006年12月作出(2006)成證內經字第55285號《公證書》;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證處于2008年9月作出(2008)成證內民字第9440號《公證書》、2008年12月作出(2008)成證內民字第12271號《公證書》、2009年3月作出(2009)成證內民字第4865號《公證書》。上述公證書記載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證處操作電腦,進人互聯網,分別在“百度”、“Google”、“雅虎”的搜索欄中輸入“風機廠”、“羅茨鼓風機”、“羅茨風機”、“錦工風機”、“錦工羅茨鼓風機”、“三葉羅茨風機”、“三葉羅茨鼓風機”、“錦工風機廠”、“四川羅茨鼓風機”、“四川羅茨風機”等字樣,所出現的搜索結果。搜索結果中均出現了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二者排名先后不等。其中2006年8月作出的(2006)成證內民字第7523號《公證書》附件4-2系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網站的網頁打印件,該頁面載明:“鄭重聲明:最近互聯網上宣傳錦工牌風機徹底不屬于我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生產、制造,敬請顧客留意。我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只有一個牌子‘錦工’牌,是一個有三十八年歷史的名牌,遠銷東南亞三十多個國家,而且我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是經國家工商局正式批準的營業執照”。該網頁左邊顯著位置標注有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的“蜀風”圖文商標。

  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為此次訴訟,支付復印費100元、律師費6萬。

  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以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1.停止對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號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注銷其企業字號,并消除不良影響;2.賠償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3.賠償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合理費用63 200元;4.承擔全部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專用權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規的保護。其中,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而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本案中,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經登記注冊,取得了“錦工”二字和一菱形圖形相結合而成的圖文組合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7類商品鼓風機上。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經工商登記注冊成立后,即對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的“錦工”二字享有了字號權。

  四川羅茨風機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中的“錦工”二字與四川錦工羅茨鼓風機有限公司企業字號中的“錦工”二字相同,且兩個公司的經營范圍相同。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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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產老品牌:〖錦工〗?所有者 四川省錦工風機有限責任公司 網址: 高壓風機升壓高達2.3MPa(2300KPa)

  電話(Tel):86-0838- / 傳真(Fax):86-0838- 備案號:蜀ICP備號

  郵箱(Email): 地址(Add):四川省廣漢市沱水路18號 郵碼(Zip): 技術支持:錦工公司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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